關於處置股
以下依證交所「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113.12.31 版)第 6 條原文整理,這是目前有效的官方條文。
觸發處置的條件
連續三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漲跌幅異常)發布注意交易資訊;或連續五個營業日、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個營業日、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個營業日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發布注意交易資訊,即發布為處置有價證券。 twse
第一次處置(最近 30 個營業日內第一次)
自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採行: twse
| 項目 | 內容 |
|---|---|
| 撮合方式 | 人工管制撮合,約每 5 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者約每 10 分鐘、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集合競價者約每 45 分鐘) twse |
| 預收款券 | 單筆達 10 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 30 交易單位以上時,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信用交易則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twse |
| 例外 | 信用交易了結、違約專戶、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權證避險專戶不在此限 twse |
第二次(含)以上處置(30 日內)
同樣為次一營業日起 10 個營業日,但限制加重:
| 項目 | 內容 |
|---|---|
| 撮合方式 | 約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變更交易方法者約每 25 分鐘、變更交易方法且採分盤集合競價者約每 60 分鐘) twse |
| 預收款券 | 所有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時,一律收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即不分張數全面圈存,等同全額交割 twse |
處置期間延長為 12 日的情形
若在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曾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當日沖銷比率明顯過高)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調整為次一營業日起十二個營業日。 twse
加重處置(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
若處置期間仍有異常、或有嚴重影響交割安全之虞,得調整撮合作業時間、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款券、調整處置期間;限制各證券商每日申報買賣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一千萬元);通知證券商增繳交割結算基金;暫停融資融券交易;甚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一定期間之買賣。 twse
補充細節
- 處置措施執行前與處置期間所發布之交易資訊日數,不再納入計算發布處置基數(避免無限疊加)。 twse
- 發行公司可提出財務業務具體資料申復,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後得終止或調整處置措施。 twse
- 分盤處置股票依當沖作業辦法不得現股當沖(這在另一部規則,非本要點)。
TPEx(上櫃)對應的處置架構與上述幾乎平行(5 分鐘盤 → 20 分鐘盤、10/30 張門檻 → 全面預收),主要差異在前端注意股認定門檻,這部分你之前查過的 TPEx 要點可對照。需要我把櫃買中心條文原文也抓出來逐條比對嗎?
